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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雄鼓山區一間日式飯糰店的日籍老闆與房東間因租約相關問題爆發衝突,並相互提起刑事告訴[1]。老闆們租店開業除了要擔心生意不好外,另外也要擔心生意太好卻因租約問題而無法在原店址繼續經營等情形。在簽立租約時,房東能否以「租客的營業額達一定目標」作為調漲房租的條件?
【簽立書面租約保障雙方權益】
在租賃房屋的過程中,房東通常會事先擬定一份租約並與房客進行簽約,而這份租約有可能是書局購買的「房屋租賃契約書」或者依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的內容所修改者,也有可能是房東自行撰擬者。不論房東所提供的租約是何者,針對該租約的各個條款都應該要慎重審閱,例如每月租金、租賃期間、房屋修繕費用如何分擔等。簽立租賃契約後,在雙方所約定的租賃期間內,房東僅得向房客以收取契約所約定的租金,而不得擅自以租客生意太好為由,任意調漲租金。
【續租時可否調漲租金】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房東本得在原租約屆滿時,以調漲後的租金與租客簽約,若租客評估後認為無法負擔調漲後的租金,則租客得自行選擇不續租。在這樣的情境下,似乎對於租客而言有保障不足的情形。
【約定續租漲幅限制條款】
針對房東於續租時惡意調漲房租的行為,並非毫無方法避免。律師建議房客在與房東初次訂立租約時,可以要求房東於租約新增相關條款,以確保租客在續約時,房東調漲租金的幅度不得超過一定百分比或金額,進而保障租客的權利。租約內容將重大影響房東、房客的權利,如果未謹慎訂立相關條款,恐怕會造成不堪的後果,這部分建議雙方可以委任律師,為彼此量身定做一份租約,或者預約諮詢向律師詢問相關問題,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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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通訊社,高雄飯糰店租賃糾紛再起 房東老闆娘互控傷害恐嚇,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61700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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