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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在臺灣,存在許多土地糾紛,其中在相鄰土地上搭蓋建築物或地上物者,若於搭建前未進行鑑界,於搭建完成後可能會發生占用他人土地的情況,此時,被占用土地的所有權人要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
【拆屋還地】
不論故意與否,占用別人的土地搭蓋建築物或地上物都會侵害被占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之權利。被占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固然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請求占用人將該建築物或地上物拆除,並返還所占用之土地。又,被占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另外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占用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在前述拆屋還地的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會囑託地政事務所前往現場勘測,並經地政事務所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以確認土地是否有被占用、如有占用則被占用的面積為何等問題。
【除了訴訟還可以調解】
於拆屋還地的訴訟中,當事人可能是相識多年的鄰居,在情與理的衡量下,除了利用訴訟程序解決雙方間的紛爭外,也可以透過調解程序,本於誠實互信的基礎,協商調解方案,和平解決紛爭。如果要理性、有效率的解決問題,建議可以在律師協助下,進行磋商,假使磋商不成,律師也可以繼續協助後續訴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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