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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排放油煙|空氣污染防制法|排放之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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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鄰居整天排油煙,實在太惱人,我應該如何自救?

     

    【案件事實】

    現代人居住空間狹窄,房屋的棟距較短,鄰居家廚房排煙孔可能對著你家陽台,每日排出的烹飪油煙飄散至你家,瀰漫整個屋子,造成你苦不勘言,實在太惱人,一般民眾應該如何自救?

     

    【案件解析】

    依一般民眾的普遍認知,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該是用來規範工廠、餐飲業等大型營利場所排放之廢氣、臭氣、油煙空氣污染物。其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函釋[1],一般家庭烹飪產生油煙或惡臭(異味)之空氣污染行為,也應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2]規定管制,且應符合第20條[3]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律師評析】

    1. 民眾遇到惡鄰居排放油煙,情況嚴重難以忍受時,可先向環保機關檢舉。有關到現場採樣,會以稽查人員之官能(目視、目測及嗅覺)能夠明確判定污染物係由目標處污染源所逸散,並不受其他鄰近污染源影響為原則。並於稽查工作紀錄表內,詳細繪製並記錄判定油煙惡臭發生源之相關位置、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及說明等。以採樣檢測其污染物,判定是否超過本法第20條之排放標準,或依本法第31條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規定。
    2.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及第60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者之排放標準,得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3. 近年來,民眾十分注重生活品質,因為鄰居排放油煙異味所引發之糾紛層出不窮,民眾為維護自己權利,除可向管委會、鄰里長等申訴,依非訟方式(如鄉鎮市調解、公害糾紛調處等)解決。亦可依民事訴訟程序,房屋所有人得依符合民法第793條[4]、房屋承租人得依民法第800條之1條[5]規定等司法途徑解決爭端。
    4. 不論是採取上述何種程序解決紛爭,民眾需注意盡量整理並保存證據,例如:自行檢測PM2.5的影片、傳喚證人、管委會會議記錄、環保機關採證結果等。必要時亦可諮詢律師,協助爭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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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2年9月3日,環署空字第1020070237號函。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一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第二項)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第三項)第一項排放標準應含有害空氣污染物,其排放標準值應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之。(第四項)前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4]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5] 民法第800-1條:第774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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