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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指的是未依法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築的建築物。而違章建築依興建完成之日期可區分為「舊違建」、「既存違建」、「新違建」三種類型,其中因違建的的管制屬於地方自治範疇,故不同直轄市、縣(市)對於前開興建完成之日期定義有所不同。以臺中市為例,依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2條規定,違章建築的類型分別如下:
- 舊違建:指改制前原臺中市轄8個行政區內,於民國(下同)87年10月1日以前興建完成並經查報在案之違建。
- 既存違建:指100年4月20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
- 新違建:指100年4月21日以後興建之違建。
【被檢舉怎麼辦?】
一般遭舉報違章建築時,會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由各區區公所查報;第二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認定處分;第三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違建類別進行拍照列管或排程拆除。
在前述各階段中,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原則上會收受相關公文,並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如有相關權利可主張時,應在收受相關公文後立即處理,若消極的不理會,可能會使該違章建築面臨遭拆除的風險。
【遭檢舉後可以不拆嗎?】
違章建築在法律上仍然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倘該建物只是因為程序瑕疵而構成違章建築時,則只要依相關程序補辦理建築執照,即可免於拆除。
⚠️至於其他情形,建議可尋求律師協助,律師藉由個案判斷後,才能確認該建物是屬於哪一種類型的違章建築,並進一步討論有何種權利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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