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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成立後,對方不給錢怎麼辦?】
若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一項[1]、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二項[2]、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一項第3款[3],該調解內容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並得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換言之,若雙方已達成調解之後,對方卻拒絕給付該調解內容所載之金額時,依上開法律規定,因為該調解內容已經過法院核定,故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一項第3款,我們可以持該經法院核定後之調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當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經執行後所得數額不足清償時,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讓債權人在未來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可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若沒有換債權憑證就可能因為時間太長發生時效消滅,債務人就不用還錢了。
【調解不成立,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
若是由民眾自行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則可考慮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民事部分:若因車禍所造成之財物損失(車輛損壞相關維修費用、人員受傷相關醫療費用等),可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4]進行民事請求。
⚠️調解不成立時,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第7款[5]而為調解先行程序時,則因調解不成立而回復通常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訴訟。
刑事部分:若因車禍造成人員受傷時,可依刑法第284條[6]提起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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