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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辦|關於車禍調解|訴訟流程與律師協助|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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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

    A車、B車發生車禍,A車經初步研判需負擔100%責任,B車部分受損嚴重無法維修僅能報廢,經鑑價約為30萬元。經了解,A車僅有強制險,且事後表示只願負擔10萬元賠償。本件車禍無人受傷,均未就醫。

    第一次調解程序時,A車主只願負擔20萬元,惟仍與B車鑑價之30萬元差距太大,故第一次調解不成立。

    發生車禍時,建議報警處理,留下相關證據以利後續保險申請,並避免構成刑法第185-4條[1]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車禍調解是什麼?】

        發生車禍時,我們可以申請調解程序,透過第三方公正角度的調解委員介入,幫助梳理事件內容,另外,民眾也能請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最大權益。若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一項[2]、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二項[3]、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3款[4],該調解內容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並得為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若調解不成立時,則雙方須依另外方式解決問題,如採取訴訟程序等。

     

    【車禍訴訟】

        ⚠️發生車禍時,若欲採取訴訟程序,財物損失可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5]請求損害賠償。另外,若有人員受傷時可提起刑事訴訟,依刑法第284條[6]過失傷害罪為由提起告訴。

     

    【律師協助】

        車禍案件發生後,不論是責任比例分配、車輛毀損費用、醫療費用計算、乃至於相關證據之保存與提出,均具備高度專業性,在調解或訴訟程序中,有充分熟悉相關程序之專業律師進行協調及談判,對於當事人來說較能獲得全面之保障。

     

     

    ⚠️以上,如果對於車禍調解仍然有疑問者,可以直接尋求律師的協助,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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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4]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5]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6]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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