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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麼申訴|醫美診所|醫療糾紛|過失傷害|民事案件

  • 醫療糾紛怎麼申訴|醫美診所|醫療糾紛|過失傷害|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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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上一家知名醫美診所近日發生一起醫療糾紛。一名30多歲的蔡姓女子在接受俗稱「牛奶針」的丙泊酚舒眠療程時突然失去意識,緊急送醫後至今仍未恢復意識。由於此案需進一步釐清,警方聲請搜索票後,對診所進行搜索,並扣押手機等相關證物,同時將吳姓負責人帶回調查。

     

    醫師若是在實行醫療行為時有疏失,可能會有哪些法律責任呢?

     

    首先,以刑事責任來說,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害與過失致死等罪名。其次,民事責任部分,以醫院與醫師為對象分別做討論

     

       ⚠️針對醫師可以主張

    1. 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2. 依據民法第193、195條請求賠償精神損失

       ⚠️針對醫院則可以主張

    1. 依與醫院簽訂的醫療契約向醫院主張履行契約
    2. 依據民法188條民法第224條規定,請求醫院負連帶責任

     

    現行醫療糾紛的常見的處理方式有院內申訴、醫糾調處服務、法律訴訟等。

    民眾可以向醫院內設置的醫療糾紛處理小組做醫療糾紛申訴,也可以向醫師公會、當地衛生、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糾紛調解或調處。

     

    另外,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1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5條及第16條有規定,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由此可知,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後,若是要依法律訴訟的方式處理醫療糾紛,都需要經過調解的程序。

     

    醫療行為攸關患者生命與健康,每一次診療都應以專業、謹慎為前提。面對醫療糾紛,無論是醫療機構或患者雙方,都應秉持理性態度,透過法律途徑釐清責任與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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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醫療事故預防與爭議處理法】

    第15條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當事人申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16條

    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

    前項移付調解,應通知被告、告訴人、病人與其家屬、自訴人及檢察官。必要時,檢察官或法院得將相關卷證資料函送調解會。

    當事人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提起告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

    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曾依本法調解不成立,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九款、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不適用第一項前段移付先行調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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