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了解決近年詐騙(欺)集團猖獗的問題,我國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針對刑事責任部分,提高法定刑及罰金數額、視犯罪情節加重處罰、設計窩裡反條款及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等,以彌補過去舊法時代不足之處。
壹、前言
在數位科技蓬勃發展下,犯罪手法日新月異,且以集團式、組織式形式犯罪者屢見不鮮,然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詐騙(欺)集團之犯罪模式被當作是熱門小說、電視劇題材,其中日本著名小說「地面師」、電視劇「信用詐騙師JP」即為適例。在「地面師」中係以不動產詐欺為主軸;「信用詐騙師JP」中,則是描述數名精明的信用詐騙師是如何利用虛假訊息和詐騙手段取得金錢或其他資源,然而他們在面對法律規範時,總是能巧妙地規避責任,而毋需為其等不法行為負責。
準此,在我國現實社會中亦充斥著詐騙(欺)集團,他們透過上游、中游、下游等分層組織設計,藉此詐取被害人財物,然因組織成員間未必相互認識,抑或下游成員僅知悉中、上游成員之綽號,使得檢警逮捕下游組織成員後,仍難以全面突破該集團之所有成員。然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不得不令人思考現行法制相關刑事責任,是否能達到刑法預防犯罪目的?
承前所述,為了解決上開詐騙(欺)集團猖獗之現況,近年我國針對「刑事訴訟法」、「洗錢防制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均作修正,並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下合稱「打詐新四法」)。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的施行,似有意解決過去舊法時期詐欺相關犯罪刑責輕、對被害人保護不周等問題,本文將於後簡評相關規定。
貳、探討「詐防條例」重要規範
「詐防條例」係一步立法者訂立之打詐專法,此法於113年7月31日施行後,將使詐欺犯罪刑事制裁效果發生全面性的變動,本文礙於篇幅,於後僅針對立法目的、部分重要規範作初步探討。
一、立法目的
「詐防條例」係為防範和打擊詐騙犯罪,確保「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的有效推動,政府透過跨部門、跨層級及跨領域的公私協作,全面加強金融、電信及網路等方面的防詐措施。目標是實現「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的防詐宗旨,防止不法分子濫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同時,本條例也強化對詐騙(欺)集團的懲治,並提供被害人保護,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
二、提高詐欺刑罰規定
詐防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分別針對高額詐欺、複合式詐欺犯罪設有提高犯罪刑罰之規定,以提高刑罰方式,達到預防犯罪目的。此外,於詐防條例第49條中,提高詐欺犯罪行為人之假釋門檻,以嚴懲詐欺犯罪。
三、窩裡反條款
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規定為鼓勵行為人勇於自新,協助調查,若行為人於犯罪後自首或於偵審中均自白,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並供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犯罪事證,使檢警得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則得減免刑責。為此,有稱之為「窩裡反條款」,以有效協助追查犯罪核心、查扣全部犯罪所得,澈底瓦解詐騙(欺)集團組織 。
四、被害人保護措施
詐防條例第51條以下設有被害人保護措施,藉以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以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符合一定條件時由司法人員協助法律扶助之申請、於民事訴訟請求上放寬選定當事人限制、減輕相關訴訟費用負擔、偵審階段各設有移付調解、試行和解之制度,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 。
參、本文評析代結論
詐騙(欺)集團以專業分工方式,包裝不法行為,其不法所得高達數億者大有所在,誠如前述所提及之地面師不動產詐欺案例,不動產金額係以百萬、千萬為單位,對於普遍人民而言,屬高價產品,且影響生活重大,然而在舊法時期,因欠缺防詐專法,縱有政府機關廣告宣傳「反詐騙」,亦不足以全面性保障被害人或潛在被害人。此外,以詐騙(欺)集團角度觀之,舊法時期之詐欺犯罪刑事責任非重,且刑法亦設有假釋制度,故預防犯罪之成效不彰,使其等願意冒險以獲取金錢利益。
準此,為貫徹防範和打擊詐欺犯罪之目的,我國終於在113年7月31日制定首部打詐專法,而以提高詐欺刑罰規定、增設窩裡反條款、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等方式,試圖解決詐騙(欺)集團猖獗之現況,自值得贊同。然有學者認雖立法者立意良善,但詐防條例中有關加重刑責規範、減免刑責效果及擴大各類沒收適用等規定,似屬抵觸刑法基礎原理之文字設計,而有不妥 。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詐防條例之增訂固有利於被害人保護,而得彌補舊法時期之不足,但本條例之增訂是否有助於消滅我國社會中之詐騙(欺)集團,仍有待觀察未來實務上發展。
肆、參考文獻
一、期刊論文
許恆達,析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刑法規範,台灣法律人,第40期,頁27-43,2025年1月。
二、網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