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資訊
醫療氣體與食品原料的安全攸關民眾健康,卻有業者涉嫌以工業氣體混充牟利!檢警查出,部分氣體業者在醫用氧氣許可證遭註銷後,仍將工業用液氧冒充醫用氧氣,販售予醫療機構及長照中心,另將工業用二氧化碳冒充食品級產品,供應餐飲及零售通路。檢方偵結後,依涉嫌違反《藥事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相關業者與公司,並求處重刑及高額罰金。
將工業氣體冒充醫用氧氣或食品添加物,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責任?兩部法律如何規範此類混充行為?本文將結合相關法規與裁判實務,解析其法律責任與處罰。
【本案涉及相關法律】
一、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罪(醫用氧氣之法律定性)
- 醫用氧氣之藥品屬性:依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用氧氣係列管之藥品。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輸入或將工業用氣體充填冒充為醫用氧氣販售者,即構成法律所稱之「偽藥」。
- 製造偽藥罪之重刑(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明知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供應、調劑、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工業二氧化碳冒充食品級之刑事責任
- 違法添加或假冒食品原料(食安法第15條、第49條):若將未經核准或工業用之二氧化碳(氣體原料)冒充為「食品級二氧化碳」販售予餐飲業或大眾作為食品添加物,足生損害於公眾健康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爭議與實務判斷】
一、關鍵爭點:工業用氧氣與醫用氧氣成分看似相同,為何私自混充會構成重罪?
- 純度標準與雜質控管之差異:醫用氧氣在氣體純度、水分含量、雜質殘留(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以及鋼瓶的清潔消毒、專用管線審查上,有極為嚴格的GMP醫療製造標準;相對地,工業用氧氣允許較高的雜質存在,若直接讓呼吸衰竭的患者、長照老人或重症病患吸入,極可能造成呼吸道受損、中毒或其他嚴重併發症。
- 許可證遭註銷仍繼續販售的「故意犯意」:業者明知主管機關已廢止或註銷其醫用氧氣許可證,卻為了節省成本、規避查核,繼續拿工業氣體魚目混珠供給醫院,這在主觀上具備完整的「製造、販賣偽藥」之直接故意,司法實務對此類「拿病人群體健康當賭注」的行為一向採取重判立場。
二、實務案例判斷:
- 黑心氣體廠製造販賣偽藥,負責人遭重判並沒收不法所得:某氣體行負責人為謀取暴利,私下將工業用二氧化碳及未經許可之氣體灌裝冒充醫療與食品級氣體販售給多家醫院與小吃店。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觸犯《藥事法》製造販賣偽藥罪及《食安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並重罰數千萬元,且其名下因違法營業累積之數百萬元不法利得全數宣告沒收。
- 法人雙罰與高額罰金併科:針對涉案公司,檢方除對實際負責人求處7年重刑外,亦依《藥事法》與《食安法》之規定,對涉案公司法人求處各2,000萬元之罰金刑,徹底剝奪黑心企業的生存空間與獲利空間。
【律師小叮嚀HUNG&LIN】
律師建議醫療機構與餐飲業者:
- 落實供應商資質與進貨驗收稽核:醫院、長照機構及餐飲業者在採購醫療用氧氣、消毒氣體或食品添加物(如二氧化碳)時,務必嚴格審查供應商之「合法藥商許可執照」、「衛福部許可證」及每批次之檢驗合格證明,切勿貪圖便宜而向無照或紀錄不良的小型地下氣體行進貨。
- 建立雙軌點交與溯源機制:氣體鋼瓶進場時應核對標示、封條與許可證號,杜絕工業氣體混入醫療或食品供應鏈的漏洞,善盡守護病患與消費者安全的法律與社會責任。
律師對於打擊黑心產業鏈之觀察:
重刑與高額罰金雙管齊下: 針對危害不特定大眾生命健康的偽藥與食安犯罪,現行法規已大幅提高罰金上限(高達上億元),且檢方具體求處7年以上重刑,展現出「斷絕黑心產業鏈」的堅定司法決心。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加入官方LINE詢問
◼LINE ID: @hcwlawyer (點我立即加入)
◼蔚然法律事務所|全國執業
◼代表號:0972-140-288/ 04-22210288
#台北律師推薦#桃園律師推薦#台中律師推薦#高雄律師推薦#南投律師推薦#彰化律師推薦#2026年律師推薦
#全國執行律師業務#律師事務所#蔚然法律事務所#洪嘉蔚律師
#民事律師推薦#刑事律師推薦#家事律師推薦#移民律師推薦#商務律師推薦#勞資律師推薦#土地糾紛律師推薦#不動產律師推薦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