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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小偷?「打卡期間內」就先推定有上班?|勞資爭議|勞資糾紛|出勤推定|加班費|延長工時

  • 薪水小偷?「打卡期間內」就先推定有上班?|勞資爭議|勞資糾紛|出勤推定|加班費|延長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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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下班打卡是很多上班族的例行公事,在109年勞動事件法正式上路後,「打卡期間內的工作時數」就先「推定」勞工經雇主同意上班之工作時數,新型態的「薪水小偷」橫空出世。

       

      【出勤紀錄是誰的事?】

      上下班打卡是很多上班族的例行公事,依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出勤紀錄備置與記載其實是事業單位(雇主)的法定義務,並且要保存五年。

       

      【出勤推定是什麼意思?】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其中「出勤推定」是指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出勤時間在「有證據推翻之前」法律規定「先認定」勞工有上班。換言之,只要「打卡期間內的工作時數(含加班時數)」不論是認真上班或混水摸魚,法律都先認定是在上班!

       

      【洪嘉蔚律師小叮嚀】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因「出勤推定」的立法設計,「打卡期間內的工作時數」就先推定有上班,這原本是立法者為了保障勞工而設,但也讓新型態的「薪水小偷」橫空出世,事業單位(雇主)不得不調整事業內部相關規定,嘉蔚律師為勞工局常年講師,也常受邀到企業進行勞動法令宣導,更是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對勞資爭議相當熟稔,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協助許多企業內部調整,避免類似勞資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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