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員工向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律師協助成功化解勞資爭議|律師推薦|勞資爭議|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勞資律師|勞工律師|非自願離職證明|2026年律師推薦
【案件事實】
員工因自身欲請辭,雇主基於愛才給予留職停薪,後來卻因是否復職而有爭議,演變成勞資爭議…經勞工局通知七日內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相關條文】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
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並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25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捍衛權利】
員工因故自請離職,雇主愛才提出留職停薪,待員工調整好再進行復職,不料卻被員工轉請求非自願離職等,進而演變成勞資爭議,雇主相當痛心。幸好洪律師適時協助,在勞工局一次就解決困難的勞資爭議,捍衛當事人公司權益。相關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較為複雜,務必謹慎為之!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你是蔚然要保護的人。

#律師推薦#台北律師推薦#桃園律師推薦#台中律師推薦#高雄律師推薦#南投律師推薦#彰化律師推薦
#全國執行律師業務#律師事務所#蔚然法律事務所#洪嘉蔚律師#2026年律師推薦#績優地政士
#民事律師推薦#刑事律師推薦#家事律師推薦#移民律師推薦#商務律師推薦#勞資律師推薦#土地糾紛律師推薦#不動產律師推薦